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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352yunzh/2023-00357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365体育官网: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8-20 16:18
标题: 365体育官网:人民政府365体育官网:印发《365体育官网: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文号: 云州政发〔2023〕43号
时效:

365体育官网:人民政府365体育官网:印发《365体育官网: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0 16:18 来源:365体育官网: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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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区直有关单位:

《365体育官网: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365体育官网: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365体育官网:农村(社区)集体聚餐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农村(社区)宴会厅、农村(社区)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对辖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负总责。农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具体实施农村聚餐活动报告登记、技术指导等工作; 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辖区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报备、信用档案、技术指导、厨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农业农村、水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农村(社区)厨师成立餐饮服务公司,推动农村(社区)集体聚餐市场化运作鼓励发展农村(社区)家宴专业服务队承担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活动;鼓励成立农村集体聚餐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报告登记

 

第五条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5天向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

第六条  农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报告本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七条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由所在地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现场指导。

第八条  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及其团队人员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3),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求的,应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章 农村(社区)厨师基本要求

 

第九条  实行农村(社区)厨师备案管理制度。本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承办集体聚餐的农村(社区)厨师进行备案登记,填写《农村(社区)厨师登记表》(见附件4)。监督指导农村(社区)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组织签订《农村(社区)厨师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5),建立农村(社区)厨师信用管理档案并上报区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农村(社区)厨师及其团队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合法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患病期间均不得承办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病愈后取得合法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农村(社区)厨师应参加本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  农村(社区)厨师和帮厨人员卫生要求:

(一)厨师和帮厨人员应持合法的健康证方可上岗。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患病期间均不得从事厨师及帮厨工作;

(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